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契約法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有何不空中花園同?

發問:

請問關於契約法, 英美法系和大陸翻譯社價格法系上有何相似或相異之處?

最佳解答英中翻譯:

這個問題還是去看課本或專書會必較清楚喔~~ 我各告訴你一個吧~~ 舉例:英美法系我取美國,大陸法系取我國 比較: 1相似處:雖然英美法系以判例為優先考量,但是對於交易安全,契約上之規定還是會有準則例如:美國的UCC(統一商法典---忘ㄌ是不是這樣翻的);我國則是規定在民法裡,故相似處就是都有成文之規定。 2相異處:成立要件不同,(1)關於契約之規定我國放在民法中,民法第345條條文,說:稱買賣者,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,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。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,買賣契約即為成立。 故其要件為:(a) 當事人(b) 標的物(c) 意思表示一致 (2)英美法系國家契約成立要件為(a)Parties(就是當事人)雙方分別為(Offeror要約人)(Offeree接受要約的人) b)Acceptance(可當作是合意) (c)Consideration(對價 ----這是兩者中最大的不同,重點就在這!!)所以在美國贈與契約(沒對價的契約)或是價值顯然不符之契約都不算是契約。 本人在學校其實很混,只是熱心幫忙,勿見笑,說錯的話,不要笑我喔~~

其他解答:29077F888C89A7E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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